—— PROUCTS LIST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業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
施與監督等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
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
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家具制造業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用木材、人造板、藤柳等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輔料(如油漆、貼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
作的各類家具(包括木門窗、地板等)的企業。
3.2
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標準狀態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VOCs排放濃度
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4
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一小時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平均值不得過的限值,單位為mg/m3。
3.5
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一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平均值不得過的限值,單位為kg/h。
3.6
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廠界VOCs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過的值,單位為mg/m3。
3.7
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
3.8
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的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高允許排放速率限值
4.1.1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第Ⅰ時段的排放限值。
4.1.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中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
4.1.3自2018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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