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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解讀
為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由省環保廳組織制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61/T1061-2017)(以下簡稱《標準》),已經省政府批準并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式發布,將于2017年2月10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省部關于揮發性有機物的地方環境標準。為便于了解標準編制的背景、適用范圍、主要控制項目等,現做以下解讀。
1、什么是揮發性有機物?
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是20℃時蒸汽壓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 k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于260℃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統稱。通常分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簡稱NMHCs)、含氧有機化合物、鹵代烴、含氮有機化合物、含硫有機化合物等幾大類。VOCs參與大氣環境中臭氧和二次氣溶膠的形成,其對區域性大氣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貢獻。大多數VOCs具有令人不適的特殊氣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別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對人體健康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2、制定該《標準》的必要性和背景情況
VOCs是導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的重要前體物,主要來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劑制造與使用等過程。據統計,我省的VOCs排放,工業源占39%,交通占34%,生活占23%,農業占4%。在我省PM10、PM2.5治理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臭氧污染呈現出時段提前、濃度加重的特征,已成為影響夏季空氣質量的主要原因。以西安市為例,2016年上半年因臭氧污染導致的污染天數達19天,2015年同期僅有2天;且近3年臭氧污染逐年提前近一個月,2014年天臭氧污染出現在6月26日,2015年提前到5月23日,2016年更是在4月30日就出現了臭氧污染;往年臭氧只是造成輕度污染,但2016年已經出現3天中度污染,且6月份西安出現的13天污染均是因臭氧標造成。
鑒于我省大氣污染防治的緊迫形勢,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及《陜西省“治污降霾·保衛藍天”五年行動計劃(2013-2017年)》(陜政發〔2013〕54號)要求,省環境保護廳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加強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控制,省內VOCs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3、《標準》適用于哪些行業?
《標準》規定了汽車整車制造、印刷、木質家具制造、醫藥制造、電子產品制造、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橡膠制品制造、表面涂裝共8個行業的VOCs排放的控制要求。
4、《標準》控制哪些污染物項目?
《標準》對有組織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同時對企業的生產管理提出明確要求。有組織排放限值主要涉及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非甲烷總烴低去除率,針對電子產品制造業規定了“非甲烷總烴排放速率≤1.5 kg/h時,等同于滿足低去除效率限值要求”。高允許排放濃度控制項目包括非甲烷總烴和特征污染物。其中醫藥制造業特征污染物是甲醇和丙酮,其他行業的特征污染物以苯、甲苯和二甲苯為主,印刷行業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乙酸酯類,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行業增加了乙酸乙酯類、甲醛。低去除效率控制項目對關中地區提出了嚴于其他地區的限值要求。
無組織排放設置的控制指標包括企業邊界監控點濃度限值、廠區內監控點濃度限值。其中企業邊界監控點濃度限值控制項目為非甲烷總烴和各行業有組織排放中規定的相應特征污染物;廠區內監控點濃度限值控制項目為非甲烷總烴。
5、《標準》何時實施?
《標準》規定新建企業自2017年2月10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18年2月1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