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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若干思考
前言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或VOCs)這個術語正為越來越多的人們所熟悉,但人們對VOC的真正含義了解并不多,實際上各國及組織所給出的VOC定義也不盡相同。例如美國ASTM標準定義VOC為任何可以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世衛組織(WHO)定義TVOC(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為熔點低于室溫、沸點在50~260℃之間的所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國內標準如《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GB 18582-2008)定義VOC為標準大氣壓101.3kPa下、初沸點≤250℃的任何有機化合物。VOC種類繁多,成分復雜,其中大部分為無毒或毒性很低,只有少部分有毒,并且可以致癌[1],因此大可不必聞“VOC”而“色變”。但是對于這少部分有毒甚至可致癌的VOC仍應引起足夠重視。環境中的VOC存在天然排放源和人為排放源兩個途徑,一般來說有危害的VOC主要來自人為排放源,它們是由化工生產、燃料燃燒、礦物冶煉、工業加工、垃圾焚燒、香煙煙霧等以及VOC儲藏、運輸、使用環節的泄露所致。不同VOC對人體的危害特點并不相同,以室內裝修釋放出的甲醛為例,可引起急、慢性中毒,導致流淚、結膜發炎、視力減退、支氣管炎等癥狀,還被癌癥機構列為可疑致癌物。
目前,VOC已被視為僅次于顆粒物的第二類大氣污染物,發達國家早已將其列入特別控制范圍。我國在這方面也有所行動,除了不斷完善VOC排放標準體系以外,VOC排污收費制度也在加緊醞釀之中,相信不會太久就會頒布并實施,這對于構建VOC污染防治體系將是重大突破和轉折。本文基于VOC監測體系架構、污染物排放標準配套、法律支撐等方面,對VOC排污收費制度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希望能為從事環保基層工作的廣大讀者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
1 VOC監測體系架構與排污收費制度
1.1 排污收費制度概述
排污收費制度通俗地說就是“污染者付費”制度,通過對排放污染物的組織和個人征收排污費以實現污染控制的目的。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經歷幾十年的發展實踐,現已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對于減少排污以及推廣應用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起到一定積極作用。
1.2 VOC監測體系架構問題及對排污收費制度的影響
目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已形成“國家-省、直轄市-地級市-縣”的四級架構。基層監測能力與國家、省市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其監測隊伍、測試技術、儀器裝備和監測投入方面離滿足VOC監測工作需要仍存在較大差距。VOC監測涉及行業多、門類復雜,即使國家層面也遠未完善,VOC監測更多以科學研究為主,和區域VOC污染特征、排放狀況仍然未知,VOC排放量還采用歐美的排放系數進行測算[2]。在這種情況下基層監測機構要實現面向全行業的監測難度極大。另外,環境監測主要由環境主管部門下屬監測站完成,如果監測能力不足肯定會影響VOC監測質量。監測數據是VOC排污收費的主要依據,其質量必會影響排污收費制度的落實效果。
1.3 完善VOC監測體系對策與建議
要完善VOC監測體系,必須打破現有監測體系中的桎梏,將環境管理與環境監測分開,建立多元化的監測體系。目前,環境監測站與環境管理部門存在隸屬關系,環保部門為避免“肥水外流”,一般不允許外地監測機構染指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監測業務。多元化的VOC監測體系可從根本上解決VOC排污收費制度對VOC監測的需求。美國、日本等國政府只負責環境政策的實施和監管,而將監測工作推向市場,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擇監測機構,而第三方監測機構的存在更利于監測結果的公正,這種做法值得推行VOC排污收費制度借鑒。
2 VOC排放標準配套與排污收費制度
2.1 VOC排放標準配套問題及對排污收費制度的影響
VOC污染物種類非常多,按照官能團的差別,可以分為烷烴、烯烴、炔烴、醇、醛、酮、酯、醚、酚、羧酸等十來個大類,每一類又可再細分若干小類,如烷烴就可再分為直鏈烷烴、環烷烴、芳香烴、鹵代烴等,同時VOC來源又廣泛。目前,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還沒將VOC包括在內,雖然一些行業標準已包含VOC排放限值,但覆蓋范圍還不夠寬,并且VOC監測分析方法主要參考國外相關標準。在線監測技術是VOC排放監測的關鍵,因為不少行業間歇性排放VOC,如果沒有完善的在線監測技術必將影響VOC排放監測的性,這方面的標準也是缺乏的。由于缺乏統一的技術規范,監測標準不配套,不同監測結果之間缺乏可比性,這對VOC排污收費制度的實施肯定會帶來不少困難。
2.2 加強VOC排放標準配套的對策與建議
目前,《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保部2013年第31號公告)已于2013年5月實施,其制定的發展目標包括:2015年基本建立重點區域污染防治體系,2020年基本實現從原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全過程減排,但是排放標準體系、檢測標準體系等工作進度仍然比較緩慢。VOC排放行業接近100個,完善行業排放標準任務艱巨。廣東在VOC污染控制方面走在前列,已頒布實施了一些地方標準,如家具制造、印刷行業、表面涂裝、制鞋行業等VOC排放標準,但行業覆蓋也還是不夠的。建議首先完善VOC監測方法標準,在環境空氣與固定源廢氣排放標準中加入典型VOC的限值,還要制定并完善VOC采樣與分析方法標準,特別是在線VOC監測分析標準。
3 VOC法律支撐與排污收費制度
3.1 VOC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及對排污收費制度的影響
我國開展VOC控制時間不長,系統性不夠,行業針對性也不強。《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甚至沒有VOC具體描述。現行法律法規中尤其缺乏VOC污染源環保準入、日常監管方面的具體要求,而且《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對標排放的懲治力度也不夠,造成“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現象,不利于VOC排污收費制度踐行“污染者付費”原則,同時地方截留、占用、擠占排污費行為更會嚴重影響VOC污染防治。
3.2 健全 VOC法律法規支撐的建議和對策
在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時應增加VOC概念,加入排污收費管理等內容。制定VOC優先控制名錄,實施VOC污染物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限制甚至禁止VOC污染物生產、使用,明確VOC控制與消減計劃,建立針對VOC污染消費品環境稅收制度等。
4 結語
VOC排污收費制度正在制定之中,樂觀估計在2015年可能頒布實施。該制度實施后將會極大促進VOC污染的防治,然而現行VOC監測體系、排放標準和法律支撐方面仍存不足,本文對此進行探討,希望發揮拋磚引玉之功效,能夠見到更多真知灼見文章參與爭鳴討論,以便這項制度可以更好地發揮作用。